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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法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正文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4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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