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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94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轻纺总会《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轻纺总会《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轻纺总会)
室内装饰行业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饰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有更大的发展,装饰市场的形成对拉动装饰材料、化工、纺织、电器、灯具、家具、地毯等相关产品的需求,增加城镇居民就业和国家税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编委关于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职责分工和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积极贯彻《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我区室内装饰市场
(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原轻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先后颁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和标准,是指导和规范我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贯彻执行。
(二)自治区经贸委及自治区轻纺总会负责全区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加大行业管理和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配套性法规,各市、县、区经贸委(轻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要重视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室内装饰协会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管理
(四)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安防资质证。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五)自治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设立条件;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室内装饰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甲级资质由宁夏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颁发证书,乙级、丙级、丁级资质由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宁夏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颁发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并每年年检一次。
三、加强质量监督和室内装饰市场监管
(七)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工程质量报检单到工程所在地的经贸委或室内装饰协会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所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九)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十)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达标。室内装饰及家庭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有关涉及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装饰材料,必须具有自治区环境放射性检测监督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十一)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二)区外单位来本区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安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自治区轻纺总会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四、加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招投标、定额及取费的管理
(十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室内装饰工程,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项目监理和设计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经贸委、轻纺总会监督执行。参加本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
(十四)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十五)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本区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五、加强家庭装饰装修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六)家庭装饰市场须进行规范管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广泛宜传贯彻执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坚决制止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资质等级证书,无上岗证的三无人员进入家庭装饰市场,积极引导居民及消费者选择正规企业入户装修,并签订室内装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七)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六、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加大执法力度
(十八)对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未按规定年检的,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等违反本管理意见的行为,由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收回室内装饰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处罚。
(十九)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意见不符的,以本管理意见为准。本管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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