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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法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正文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4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 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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