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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法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正文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4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 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 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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