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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培训案例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44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培训

【分析解答】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本案中,造成2楼业主的损失的责任人是5楼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因阻挠物业公司进场维修而直接给2楼业主造成损失的5楼业主,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18、停车库可否用作其他用途?

【专案简介】

某小区有一停车库,物业公司为“创收”,将停车库辟一小间,将其租给该小区内一户业主作为小店的营业用房使用(该户业主在租赁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该店主并不依法经营,而将该车库“转租”给一外来人员作为其赌博活动的场所。小区由此搞得乌烟瘴气。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反映,而物业公司由于每月有400元“租金”收益而对此睁眼闭眼。该小区居民联名投诉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而停车场库属于公共设施的范畴,因而物业公司无权将其出租给他人挪作他用。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作出处罚。

对于小区业主反映的有外来人口在停车库中聚众赌博、噪声扰民的情况,业主可向当地公安、街道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解决。

19、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应如何恢复原状?

【专案简介】

业主余某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拆除了承重墙,经群众举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恢复原状。余某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了承重墙,不料物业公司却告知他承重墙的恢复不符合规定,余某很生气,认为物业公司是在存心整人。

【分析解答】

根据沪房地资(2000)256号文《关于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若干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二是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三是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四是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本案中,余某应按上述规定恢复擅自拆除的承重墙,恢复方案和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修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验收,物业公司应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承重墙修复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20、怎样处理高层住宅中安装晒衣架的问题?

【专案简介】

某高层住宅小区数名业主因住房朝向不佳等原因,要求安装晒衣架,受到物业公司的劝阻,由此双方发生争议,高层住宅部分业主坚决要求安装晒衣架。

【分析解答】

目前的法规虽然没有严格禁止高层住宅居民安装晒衣架。但是,由于安装晒衣架会带来高空坠物(如晒衣架被大风吹落)等不安全因素,同时影响建筑物的外观,对此,物业公司应做好对业主的有关宣传工作,讲明利弊,引导业主在装修时安装室内晒衣架。物业公司还可根据《住宅使用公约》或《业主公约》的规定对安装晒衣架的行为进行管理。

21、怎样解决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交叉问题?

【专案简介】

某小区的公房承租人夏某长期以来一直向物业公司交付公房租金,并向居委会交付保安、保洁费。1999年5月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续聘原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5月起,物业公司要求夏某另付物业管理费和保安、保洁费,理由是小区由物业公司提统一服务。夏某对此深感不解。

【分析解答】

沪价房(1996)第174号文《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全市统一的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缴纳房租,不需要另付管理费和电梯、水泵运行费。如有保洁、保安服务内容的,则另付保洁、保安费。

关于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的交叉问题,该文规定了“谁收费、谁服务”和“同一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所以,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保洁、保安服务仍由居委会提供,所以物业公司不应再向居民收取保洁、保安费。

根据2000年上海市社区工作会议“街道居委会社区管理、物业公司专业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委会自治管理”的精神,物业公司应与居委会协商,逐步把保洁、保安服务纳入物业管理的工作轨道中来。

22、业主拒付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

【专案简介】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自1996年起委托原告DM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99年2月,新的业主委员会将合同延期至2000年11月底。自原告管理以来,被告朱某一直未缴付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亦拒付大楼电控门安装费,原告在多次催讨无效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支付维修基金和电控门安装费。对此,被告朱某辩称,物业管理合同签定时,DM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某同时又是业主委员会的主任,故物业管理合同无效;维修基金未发生实际使用,故无权收取;电控门安装后始终开着,未达到安装目的,业主不应付费。

【分析解答】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时与该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虽然不妥,但在当时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合同期满后,新选任的业主委员会认可该合同,故认定该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有权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对于房屋维修基金及电控门安装费,应由业主委员会自行主张,原告无权主张这两笔费用。被告以物业管理不到位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依据不足。

23、应由谁来承担过错责任?

【专案简介】

某小区内5号楼因排污水管堵塞,污水从2楼203室的地漏中倒灌出来。因203室系业主新购住房,亦未装修,房屋内暂时无人居住,所以导致203室内大幅漫水,并从楼地面渗漏到底楼103室的屋顶,使得103室业主精心装修的室内屋顶严重受损。

此后,在现场疏通时,未发现任何人为的不当使用致使排污管堵塞,因无法确定责任者,103室业主气愤之余,将203室业主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解答】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在污水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堵塞事件,说明物业公司对此共用设备疏于定期维护和保养,203室与103室业主的室内受损与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有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而203室业主对该事的发生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4、底楼的跃层住户是否应承担电梯运行费吗?

【专案简介】

某大楼底层与二层设计为跃层,底层无总门,总门在二层。这些跃层的业主除搬运家具和大件物品使用电梯外,平时不乘电梯直接通过扶梯上下。因此,这部分跃层的住户根据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的规定拒付电梯运行费。

【分析解答】

根据沪房地物[1997]954号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中的规定,住宅底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费。结合本案实际发生的情况,对于底楼的跃层住户,如果底层有总门进出,可仅按二层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运行费。

本案中底层与二层为跃层的住房,因底层无总门进出,进出全部靠二楼总门,使用电梯的机率与一般住宅的二层住户相同,故可将底层也视为二层,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分摊电梯运行费。

25、因墙面渗水造成财产损失是否概属物业管理不当?

【专案简介】

某小区自1998年6月起先后由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JA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郭某自1999年1月起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均被被告拒付。被告认为,自己在装修入住后即发现北房间墙面渗水,损坏了装修,另外2000年夏天发生楼上住户卫生间渗水至被告的客厅,损坏了天花板。经原告修理,仍有渗漏。原告对此应承担物业管理上的责任,原告不赔偿财产损失,被告就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分析解答】

原告与开发商及业主委员会先后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管理范围内的所有业主,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进行了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就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被告以墙面渗水及楼上住户漏水至屋内损坏了装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的职责是对被告的物业及所在小区进行管理服务,被告的房屋墙面渗水及楼上卫生间漏水均不是原告的原因和责任。在发生漏水后,原告进行了维修,尽了管理职责。被告应根据渗水漏水的原因相应地予以解决。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郭某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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