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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自白——尴尬的诉说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52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论文

自我问世以来就感觉到自己的身份特殊,地位奇特,整日听惯了别人的说三道四,无奈地接受着旁人的指责。而所有与我有关的人都没有一个获得正面积极的评价,绝大多数都因对待我使用我的过程而承受着刻薄的评议。我不清楚这是因我而起的还是我因他们而被误解着,总之这使我尴尬之余非常郁闷。扪心自问,自我感觉良好,仿佛沾有皇亲国戚的高贵血统,似乎又充满了谨小慎微的平民特质。在浑浊复杂的环境中,有人项庄舞剑,意在于我;有人指桑骂槐,嫁获于我,为了避免更多的人摇头叹息,暗表不公。我决定弄清自己的来世今生和未来,给世人一个说法,还自己一个明白。
    一、我是谁?
    我的名字,专项维修资金。之前因国家的地域划分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显差异性,曾用名字有两个,大体来说是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后因行内人士众所周知的原因,加之《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名为专项维修资金。
    我的生日,官方出生登记日应该为2003年5月28日。而民间传说我的出生日为1994年6月18日,由深圳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以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形式出现。
    我的使命,与生俱来的责任是确保维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与楼宇外观的正常防护功能及美观。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为:“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与之对应的相关文件规定有1998年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对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界定是:共用部位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媒体线路、消防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我的家庭,现在我是独生子,孤单一人。社会传闻我有几个远房的表亲,一个是住房公积金、一个是社会保险金,还有其他类型的公共筹集资金。是否能够和他们沾亲带故并不是我感兴趣的。因为我自出生以来,就受到了格外的关爱,可谓是集百般宠爱于一身,原因吗,大家都心知肚明。在众多的表亲中目前备受关注的就是我,毕竟我牵涉到许多许多表象的和实际的利益。利益的内涵为项目中具体到每一栋单体建筑的基本利益,外延则涉及到权利、责任、利益以及由此牵扯出来的公民合法权益,总是不小心就上纲上线了。虽然按照逻辑推断可以如此,从法理上证明也的确如此,但这都不是我的错。毕竟我清楚地知道我的使命是什么,我最关心的依旧是如何完成使命,履行我的责任。
    二、我的亲生父母究竟是谁?
    “生于忧患,用于安乐!”每次谈到我的亲生父母,我总是将强调一下我的人生轨迹。因为我的亲生父母是一个团队,不是单一的,是社区内的业主群体。我出生的条件是,单一集中产权进行权益转移,形成多产权模式。一旦多产权模式形成,我就应命而生,虽然这不是目前父母们的自由意愿反映,但他们却不得不面对并接受该过程。他们一起“凑份子”让我出生,让我茁壮成长,我却不存在任何感激之心。我的使命是物业的“养老保险金”,期间父母们可能将我遗弃,将我交给养父母们。
    使命清晰却命运蹉跎。如我的户口不很清晰,按照国家规定应该专户存储。既然有存,必然有取。虽然我期望我能够永远是只进不出,但现实的残酷却非如此。房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水平以及业主规范使用等等都决定了我的命运。如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设计年限为准,一般住宅均为70年;防水工程保修5年;管线、管道以及设备安装为2年。一旦过了保修期,就由我来顶班。关键是我的顶班时间和顶班地点以及顶班程序都难以确定,这些都是是由户口专户设置、监护人多元化以及审批流程复杂决定的。该过程都是基于善良期望的前提下存在的客观问题,一旦个别环节出现了问题,那真是麻烦多多,让某些个体臭名远扬,从而连累我,以至于我营养不良,无法履行使命。如广州东悦居业主状告开发商追缴维修基金一案,备受社会关注,到底是适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还是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判决?这成了案件的审理焦点。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上报广东省高院,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可能最终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社区内的第一代业主们作为亲生父母,他们却不知道具体应该如何善待我,总是存在“女大不终留”、“为他人做嫁衣”,“养子不孝”等忧虑的观点。这点我不责怪他们,毕竟对他们来说自己的孩子在处置和收益方面不是按照他们的意志决定,因权责利关系的不对等,不是唯一性的,因而形成了以上的担心,以及于引起的“生子不爱,育子不勤”的现象。
    三、为何养夫母对我特别关爱?
    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称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这就是我的成长经历,直到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我后,才开始履行我真正的使命。虽在时间安排方面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但是这种寄人篱下的感觉的确不好,难怪亲生父母对我有隔阂,心存芥蒂,环境使然也!然后在使用方面却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执行,按照当初凑份子的原则,单栋业主们参与决策的力量陡然下降。如果在一个面积30万平方米的住宅社区中,单栋业主们的表决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算。让人难以想象去按照《条例》中所规定的二分之一或者是三分之二的表决过程来执行。
    因此也就形成了,养父母对我的宠爱有加。毕竟在“同等条件”下,物业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的支配权利大于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其权利也远远大于单栋的业主们。“同等条件”可以这样来理解:一是召开业主大会时,实际参加人数占应到人数的比例是否能够达到规定的50%的比例,否则大会无效。而与会业主二分之一的表决通过又是那么困难。二是物业管理区域界定困难,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开发完成后统一管理。而统一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参与比例是否真正的科学合理。假设其开发期为3年,那先入业主岂非委屈到家,真的成了为他人做嫁衣。三是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其本身法律地位的确立问题。其走马观花般地换人是否能够真正真诚地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四是政府部门参与管理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都受到质疑,将业主们的个人私人财产由行政部门管理,从法理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养父母的关怀和宠爱让我觉得周身不自在。我想我应该说对自己负责,思考一下我将何去何从?
    四、我的明天去何处?
    2005年1月和3月,在北京和全国两会上,某政协委员分别递交了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的提案,并提出北京归集专项维修资金已有5年,归集金额数十亿元,有些小区已到了中修的时候,但到目前仍没有一笔支出。对此市小区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专项维修资金其实可以支取,近期专项维修资金网络系统就要开通,届时人们还可在网上查到自己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
    自从2000年2月12日开始归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截至2004年底,北京市、区小区办共收到43.35亿元。目前该资金存在市财政局指定的专户,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年都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资金非常安全可靠,未发生任何违法的情况。业主也可到市小区办或各区县小区办进行查询。
    这是我在北京的经历,想起来就觉得尴尬,空有一身壮志豪情却是步履维艰。作为专项维修资金来说,我的出生和使命全国人们都明白,都清楚。如果能够抓住头尾,在源头和结尾来控制我,可能更加有效,而不必拘泥于烦杂的过程,不必牵扯到太多相关方的精力,
    其实我也不想要那么多的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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