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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64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管理论文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既约定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同时又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调整收费价格”。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是明确的,双方应按照该约定履行。由于政府指导价并不具有强制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但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收费条款并非无效。因此,如业主要求按照政府指导价调低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政许可取消后,上述约定“有权在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调整收费价格”即失去履行条件,因此,如物业管理企业主张依据政府指导价调高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其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仅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物价局有关文件进行调整”。
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政许可取消后,该约定亦失去继续履行的条件。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未反映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双方就服务费标准达成的任何合意,如业主所在物业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在没有其它参照标准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费只能按照双方原实际执行的标准计收。如业主所在物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业主要求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公布的指导价调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其主张符合合同的约定,可予以支持。
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型案件,考虑到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面广泛,判决的范例效应将给物业管理行业及广大业主带来较大冲击,在处理时应该慎重。该类纠纷需探讨的问题还很多。笔者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物业管理合同约束力及收费标准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由于目前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些新类型案件中,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因此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一方面也需要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便更好地适应今后审判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