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物业管理物业法规关于征求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正文

关于征求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33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法规

  征求意见要点

  一、您认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怎样才能解决房屋的安全问题?

  二、房屋安全责任主体应是谁?如何划分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如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应如何管理?

  四、如何对房屋的修缮进行管理?

  

五、怎样更好地实施白蚁的预防和灭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四章 房屋安全治理

  第五章 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安全使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房屋安全治理和白蚁预防与灭治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理体制)

  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公安、市政园林、民政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房屋安全检查)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抽查。

  第六条(财政资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房屋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危险房屋强制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和购置储备安置房源以及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所需相关物资储备。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第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义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二)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存历年修缮房屋记录;

  (三)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修缮,发现白蚁危害的,及时灭治;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进行鉴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超载使用房屋;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三)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有可能给异产毗连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六)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安全义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一条(其他当事人的房屋安全义务)

  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大中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并在建筑上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基础、主体结构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破坏的;

  (四)进行装饰装修涉及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定的其他情形。

  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两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因施工、生产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以上鉴定对象含水塔、烟囱、水池、挡墙等构筑物。

  第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而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相邻方、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委托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房屋强制鉴定)

  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变形等严重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将房屋的基本情况告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仍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鉴定单位备案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的取得)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过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协会的考核,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的技术数据和状态;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后,提出处理建议;

  (六)发出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鉴定活动)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房屋鉴定文书)

  房屋经过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制作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二)鉴定房屋的概况;

  (三)检查房屋的情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安全管理  广州市  公告  物业法规物业管理 - 物业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