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间侵权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最近,答复了某媒体向我提出的几个问题(用红色显示),以表示我对此类问题的想法。
一、 随着经验的增加和相关法律的健全,业主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活动已经有章可循。有关人士提出,业主侵害业主利益已经成为“新维权主题”,您如何看待? 这个提法其实并不准确。
实际上,业主之间的权益伤害问题,从办理入住之刻起便存在。比如装修中的各种情况造成对其他业主财产、生活的影响;过激的“维权”活动造成业主整体利益的伤害;……。
只不过由于入住初期,业主与发展商、物业公司就侵害单个业主利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矛盾显现为主要矛盾。从而临时淡化了业主之间的矛盾。而且,相当一部分业主之间的矛盾,还转化为被侵权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不满以成为新的纠纷焦点。
因此,无论是单个业主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还是单个业主对业主共有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从入住开始便产生的。居民和居民之间相邻权关系,也从入住便产生,侵权行为自然也从那个时候便发生。问题是业主们和居民们还无暇顾及罢了。
当业主和发展商、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纠纷处理得差不多了,或者一方妥协了,或者一方无奈的退出“维权”活动了。业主之间的纠纷则显现为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居住社区的普遍发生的纠纷了。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只要物业存在,业主、居民间的权利侵害和维护就将永远存在(注意,是永远),它将伴随物业的一生。
二、 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实质上为自己争利益的维权行为是否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如何规避业主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关键是业主如何能够甄别“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而谋私的维权活动呢。这就只能通过业主更广泛的民主参与、监督和决策,以及依法的、理性的维权程序。当然,仍然会有人“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干其他的勾当。但是,这些行为必将成为反面教材对业主起到教育的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和更广泛的亲身参与。
任何公共利益,只有所有权利人更广泛的民主参与、监督和决策,才能降低和规避那些因掌握公权的组织和个人产生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城市基层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位置和行为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要避免“为业主们做主”的侵权行为。例如,深圳政府出台了: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5年1月17日深府〔2005〕11号。
点击这里可以了解焦点网[业委会联盟]论坛的评论),有一些条款尽管可以看出良好的出发点,却有一些强权和未经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替他们“做主”的嫌疑。以行政管理规避、制止业主间的侵权行为而不顾业主自己的权利的作法,表面上是“爱民”而实际上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处分了权利人自己的利益。其结果也必将是“费力不讨好”的,是违反“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说严重了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我们知道,在民事侵权活动中,被侵权主体不主动主张和申请救济,任何人无权“公诉”。当然,业主间的纠纷,可能(注意,仅仅是可能)会对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造成侵害,而政府只能对造成的侵害履行行政干预的权利而不能因为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伤害而约束业主的任何权利。
如果政府真的能够解决所有的民事纠纷,那我们国家也无需设计民法体系了。小政府,大社会,居民自主治理等原则,都是我们党和国家政府几十年的实践所总结的经验。
因此,指导业主自己主张权利,贯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才是构建和谐社区的根本途径。
三、作为一名普通业主,如果遇到其他业主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如何维权? 作为一名普通业主,对自己的财产有当然的保护权利。但是具体行为却也必须考虑维权的成本、后果和是否将产生远期利益的伤害。
当遇到一个侵权行为时,尽管大家都知道首先应该选择协商和谈判的办法,可当没有结果的时候,就有诸如打官司、忍让、逃避等不同的选择。
打官司、请求政府裁判等一类需要中间、强力机构介入的办法,虽然最终能够在财产权利上“分清是非”,可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造成了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上的永恒裂痕。划得来吗?我不觉得。因此,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到损失巨大的时候,我一般不采用强力机构介入的办法。
忍让,这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最常用“解决”办法。即要么被侵权人不觉得被侵权,要么侵权人自己在权衡精力、时间、金钱等成本后,觉得“维权”不值得。这虽然“维持”了纠纷主体双方的“关系”,同时也“支持”了侵权活动,使其有可能再次发生。我一般也不会采用这个办法。相反,我却是个吹毛求疵的人。
逃避,在西方发达国家早期的“高尚社区”中经常被使用。因为,与其花钱“维权”,还不如花钱买更好的环境。千金买房,万金买邻就是这个道理。但是后来他们发现,侵权活动之所以肆无忌惮地给他们的财产造成损失,是由于他们没有建立一个共同契约和一个高效率的秩序维护机制。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花的钱并不多,只要大家都能抽出很少的时间给予关注和参与,是能够维持这个公共契约的严格被遵守的。这就引出了“自主治理”这一概念。
在中国,业主公约就是这样一个公共契约。一切业主之间的侵权行为必定是违反这个公约的。物业管理企业(当然,他们中的一些企业可能还不了解)就是受业主大会委托,除了进行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活动外,还有对违反包括业主公约在内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的工作,它是一个秩序维护的前线组织。当然,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可以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委会的举报和起诉,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强力干预。因为,“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是《物业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的规定,即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就是说,我们国家已经从法律上给予业主自主治理物业管理区域提供了法律上的强力保障。这种业主们自己制定规则,利用物业管理企业在前,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在后的维权方式和对侵权的救济方式,一般可免除纠纷双方的直接面对面的尴尬,也可以保障更广泛的公平。因此,也被我国立法机构和政府所采用。
这个机制现在的运行还不顺畅,主要的原因是业主们不了解这个机制本身,即不参与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公约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不了解自己的秩序维护职责,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也懈怠自己的秩序维护职责;政府行政系统不习惯这种社会自主治理机制,大多数公务员的思维模式还在管理、管制和领导的水平;司法机关捉襟见肘的资源,还暂时不能应付救济申请的巨大增长,还不能提供足够效率的服务。但是这些,都将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而逐步改善。
无论如何这个机制是我国物业管理的主要方式,也是业主们自主治理的权利――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利的实现。而结果的好坏,在基础上还是取决于业主群体的素质,取决于政府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但一定不是领导),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效率,而业主们的素质还是最最基本的和重要的。
因此,当我遇到业主间的侵权情况时,我首先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救济,并通过业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是否作为进行监督。因为,我们支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相应的费用,民主选举了一群愿意为业主利益而工作的业委会委员们。
当然,也一定会有不如意的时候。但是我们应该评估我们的理想是否正确,如果是,那就继续为其而奋斗,即督促、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制定更有效的、更专业的、更人性化的秩序维护办法,协助业委会建立更有效的监督体系。
把自己的物业管理区域当成自己的“国家”。每个业主都是这个“国家”的一份子。别的“国家”我们可能管不了,但是只要我们不打算“移民”(即卖了房子到别处去买房子),我们就只能立志让这个“国家”更好。即便我们“移民”了,我们仍然会遇到不满意的事情,还会有类似的问题。
人生,本来就是一个理想、奋斗的过程。让我们从自己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始建设吧。所有的小区都建设好了,国家何愁建设不好呢?!
这就是我的选择:和业主们一道,为了我们的理想,把物业管理小区建设成为有秩序的、民主的、自由的“理想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