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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2010)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3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企业的违规行为、重大投诉、安全责任事故等,由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载入企业的诚信手册。
本办法第六十四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报告和满意度调查情况,载入企业的诚信手册,作为参考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公约,经核实对违反诚信自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行业通报,并报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载入诚信手册。发现物业服务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应组织专业委员会对其管理区域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并报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载入诚信手册,如管理水平和质量严重下降的,对该企业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并报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载入诚信手册。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每年制定行业培训计划,通过培训、参观、交流等形式提升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引导物业管理行业采取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物业服务,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房地产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全市物业管理行业情况调研,形成行业报告,引导行业的良性发展。
区级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参照本条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市房地产业协会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示范大厦(园区)考评工作。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制定的考评标准进行,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考评达标的示范项目,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考评情况载入企业的诚信手册。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对获得示范称号的管理项目进行不少于两年一次的跟踪检查,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或者管理质量严重下降的,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撤销其示范称号。
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广东省http://www.fangchanshe.com/、国家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市级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参考材料。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共有收益使用程序造成损失的,或者挪用、贪污共有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诚信管理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资质进行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要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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