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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2)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59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成都市发改委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2012)提要: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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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发改委 市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房管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二、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管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分级定价的原则制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等级划分、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另文下发。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标准和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机构的酬金。

  八、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提前累计预收,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如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使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催交,经书面催交,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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