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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118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经营
甲方:昆山市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
乙方:
经昆山黎明清境业主代表大会年月日投票表决,乙方获得昆山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壹年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为保障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昆山市前进东路1108号
建筑面积:
住宅户数:
特别备注:1、以上数字如有不实,以小区竣工验收报告数字为准。
2、黎明清境三期嘉仕花园(前进东路1109号)是黎明清境小区的组成部分,
前期管理在甲方监管和监督下,由开发商和乙方直接签订前期委托合同,期限与本合同相同。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黎明清境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黎明清境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配电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小区广播系统、监控防盗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承担黎明清境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黎明清境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黎明清境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公共区域绿化等。
6、承担黎明清境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黎明清境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黎明清境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黎明清境业主提供一定的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黎明清境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商定等级执行,详见附件一:《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其他未尽事宜见附件二:《昆山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黎明清境各服务项目按如下标准收取:住宅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0.8元/月.户;商用房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1.0元/月.户;汽车停车费80元/月.辆;摩托车停车费10元/月.辆;助力车停车费5元月.辆;自行车停车费3元/月.辆。
2、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3个月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每3个月前15日为收费时间;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甲方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3个月的业主,由甲方支持乙方提起诉讼进行追讨,败诉业主除补缴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4、小区警线(门卫)以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便利商店;不得开设影响周围业主利益的工厂、公司。对拒不改正者,拒不搬迁的商业用水、用电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乙方有权报请供水、供电部门,要求对其停止供水、供电。
5、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勇、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作好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
6、乙方必须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昆山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100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开支。
7、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8、乙方在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不配合催缴物管费,造成乙方亏损而不能进行正常经营。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9、黎明清境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10、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账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由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支出。乙方提供的账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条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黎明清境专项本体维修基金,其归集、管理、使用、按业主公约执行昆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黎明清境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黎明清境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物业管理公司核查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
第六条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其管理
1、黎明清境露天停车场属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黎明清境业主共同所有。黎明清境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小区会所等)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黎明清境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账列项。
2、黎明清境停车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出租)。作为乙方管理成本,提取停车费总收入40%作为乙方停车场管理服务费(停车费收入税金由乙方支付)。
4、黎明清境自行车和摩托车的公共车库的管理收费归乙方全部所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自律承诺
1、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同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
2、黎明清境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和停车费,不得无理干涉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3、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
4、业主委员会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并制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效力。
5、业主委员会监督、督促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违反《业主公约》及小区各项规章制度的业主行为进行劝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