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当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分部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公开招标: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施工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施工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邀请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概况和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包括各层的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预算时用);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差价计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结构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标书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当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招标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名单。
市招投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为45天。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者专业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水泥、钢材、木材的数量等。
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计算, 应当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计算标底费率时,应当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计算。
前款有关定额规定如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须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定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当在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连同批准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文件一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最终合理标底。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招标,待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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