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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38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发布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一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  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十二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十五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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