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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风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63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合同

巴黎风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代表人:***
地址:闵行区申北路168弄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金色探戈(正峰苑)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及公建配套
座落位置: 上海 市  申北路 (街道) 168 弄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公共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公共庭院。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室外消防设施、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配电房、泵房、弱电系统、周界报警、监控设备。
第六条  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雨污水井、自行车棚、停车位、地下停车库。
第七条  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包括:绿地内苗木定期杀虫、化学除虫;绿地定期养护(割草、修剪、整形、松土、防冻、浇水)。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会所、儿童乐园、室外娱乐休闲设施、景观设施。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房屋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每户的建筑面积收取下列费用:
1、6层以下(含6层)无电梯住宅(无装修):     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费     元/平方米/月、水泵运行费     元/平方米/月)
2、11层以下(含11层)电梯住宅(不包括底层,无装修):    元/平方米/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费    元/平方米/月、水泵运行费    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费    元/平方米/月)
3、地面机动车位占用费:150元/月/个
4、地下车库机动车位占用费:300元/月/个(其中包括100元/月/个管理服务维保费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诉讼等措施。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 对住宅区内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更新提供有偿服务。
2、 对有关住宅区的商业用房及其他合作服务项目进行管理。
3、 推进社区文化建设。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自第一套物业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并与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 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 负责保修责任内房屋、设备、设施维修及返修;
6、 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正式交付使用前30天向乙方提供;
7、 协调、处理物业交付使用前后未尽遗留问题;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 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住宅使 用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  6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报表;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
   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二十条  乙方需达到下列管理职责:
    1、公共建筑外观维护
2、设备运行按计划进行维修养护
3、房屋及设施、设备制订维修养护计划并执行
    4、公共环境整洁
    5、绿化一级绿地养护标准   
    6、交通秩序的维持
    7、小区安全的防范
    8、一般维修 30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管理费和运行费按建筑面积
6层以下(含6层)无电梯住宅(无装修):每平方米    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费    元/平方米/月、水泵运行费    元/平方米/月)。
 11层以下(含11层)电梯住宅(不包括底层,无装修):每平方米    元/月(其中包括公共水电费    元/平方米/月、水泵运行费     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费    元/平方米/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地面机动车位占用费由乙方按每只150元/月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其中乙方收取90 元作为管理服务维保费用,60元纳入小区维修基金)。
地下车库机动车位占用费由甲方委托乙方按每只 300 元/月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其中乙方收取 100 元作为管理服务维保费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
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
    1、特约服务按双方约定收费 ;
    2、自用设备收费按维修处公开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
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费为包干制。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不能完成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合同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另行协商;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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