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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企业无法追索培训费提要: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对企业要求薛某偿还3万元培训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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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企业无法追索培训费
案例简介
1995年2月1日,薛某与华东某机电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6年5月,单位为上新项目派薛某外出培训6个月,培训费花去了3万元。培训结束后,单位任命薛某为公司技术公关组组长。1999年1月31日,合同期满。薛某因寻求个人发展,提出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薛某是生产骨干,一旦离去,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就提出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声称,如果终止合同,薛某必须将3万元培训费偿还企业。薛某不服,遂提起申诉。要求与企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将档案移交到人才服务中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对企业要求薛某偿还3万元培训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企业立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案例评析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薛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如果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订合同,企业以索要培训费为条件相威胁,显然是不妥的。其理由是:一是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作出约定,也没有专项培训协议,薛某的培训是企业派出的,不承担支付培训费的义务;二是对职工进行培训,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手段,是一种企业行为。培训所需经费,除有特别约定,企业无权要求职工支付。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时,应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利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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