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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2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应急预案

成都市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要:按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成都市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节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第五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各类治安、消防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按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确定;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基础保障条件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物业服务负责人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决定和部署建筑区划内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在预防和处置建筑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的领导小组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建筑区划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应急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建设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并重点突出其实际可操作性。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应有的放矢,可细化到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消防安全事故等具体公共事件上。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就公司应急体系、制度对所有物业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以提高员工处理应急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根据情况可开展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使用人进行应急基础知识、逃生技能、如何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活动。

定期在建筑区划内开展公共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并尽量动员业主、使用人参加,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大力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流程或逃生技能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建筑区划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如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时,应通过"恰当、合理"的方式(便于查看、传播面广)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如下保障工作:

(一)人力保障 物业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环境维护等岗位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这些岗位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二)资金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额的预备资金,以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资金需求;

(三)物资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灾物资。当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筹备救灾物资,确保建筑区划内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信息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完善本公司应急信息发布体系及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监控、巡逻等重点岗位应及时将信息上报项目、公司负责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或急救机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援和指导,并通过正确渠道获取政府权威部门和机构发布的关于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报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五)交通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通道的畅通无阻;随时保持楼道、消防通道的完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和逃生通道;保障应急疏散标识、交通疏导指示牌等的正常使用。

(六)秩序维护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区划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

(七)应急技术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建筑区划内监控、录像设施设备的完好,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保,出现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配电箱、水泵房、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按规定组织巡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突发灾害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过程中应遵循"先人后物"原则。救援过程中应沉着、冷静,严格按照预设应急流程进行。在不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发动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和证据,做好相关记录。要在适宜的机会留取证据,为事件处理、事故原因调查提供有利证据。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召开内部评审总结会议,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

处置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处置预案。

第三节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防范措施,有预见性地开展各项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细致周全的物业服务工作使突发公共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

(一)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二)加强建筑区划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

(三)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四)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并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治安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及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执行凭证出入、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防止不法分子进入建筑区划寻衅滋事;

(二)加强对建筑区划的巡逻,特别是治安、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部位,要加强巡逻的人手和频率;

(三)加强各种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提高秩序维护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锻炼一支有战斗力的秩序维护队伍;

(四)定期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生物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环境卫生维护及消杀灭害工作;

(二)对阴沟、地下室、屋面、垃圾中转站等重点部位和卫生死角,加大环境卫生维护力度和消杀灭害频率;

(三)消杀灭害作业程序应严格控制,对消杀灭害的药物、有害生物遗体应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有效防范和控制设施设备事故、消防事安全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对建筑区划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系统、科学的维修保养,建立科学的维保计划。对特种设施设备,应聘请相关具有专业资格的维保机构提供维保服务;

(二)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建筑区划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登记造册,并随时记录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操作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等,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四)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梯、消防、水电气供给系统等,应详细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效防范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一)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使用人的业余生活,融洽社区邻里关系以及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二)开展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安全忧患意识,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三)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演练,并动员业主、使用人参与,使其掌握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和自救、互救常识。

第十九条 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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