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降低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消费中单个消费者(业主)的维权成本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81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因此首先我主张,建议立法使得单个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份额的诉讼中,和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侵权活动的诉讼中,还有业主对业委会决议、行为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而在立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至少我们能够用合同的办法,部分实现这些“少数人”的权利。即
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单个业主可以依本合同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且举证责任倒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数量的“业主可以在确定的监督程序下行召开罢免业委会某个或者全部委员和补选、改选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如果能够依法的程序和形式产生会议决议,决议有效”,“单个业主可以依本《规则》对业委会的决议和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举证责任倒置”。 从事发前的监督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必要的,也是目前被广泛认可和考虑的。
从低成本、有效的事发之后的救济角度研究防止被侵权行为的发生,更是侵权者害怕的。所谓“防不胜防”就是这个道理。而事后救济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事后救济本身,而是通过不特定人群个体和低成本的救济手段的设计,使得侵权人在侵权时无法对特定人群行贿以实施其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永远有追索力(从知道被侵权之日起2年)。
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低成本、不特定人群的事后救济的制度设计,才是构建稳定制度架构和公平权利博弈的基础,才是构建和谐的制度保障,才是对民事侵权活动的最大“震慑”和“威胁”。而仅仅靠“法律”条文来保障公民权利,不设计低成本的权利救济手段,实际上是遗留在立法者潜意识中的“法律工具论”在起作用,“违法必纠”,“违法必有人为受害人做主”等思维在作祟。
因此,我们不但要告诉公民社会,民事活动要权利人自己主张而不再是公诉,同时也要为社会设计一套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对侵权人有震慑力的低成本的救济途径,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高处罚条款。否则,法律规定的高处罚则条款不会对侵权人构成任何威胁――被侵权人无能力、无渠道使用这些法律。
谢谢大家。
注:此稿件是在“消费维权之物业篇――物业纠纷的根源及解决途径”研讨会上的书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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