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从低生产力水平的战乱,到建国后的稳定,经过了几十年的时间。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几乎彻底解决了占全世界1/4人口的吃饭、穿衣、居住等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进入转型期,人们的生活水平发生了不平衡的变化。这些变化都来自人们可以更自由的考虑自己个性的需求。有追求物质财富的,有追求精神成功的,有追求美好的晚年生活的,……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随着人们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事实上这些“冒尖儿”的需求就打破了我国原来那种低水平的稳定。而每个需求都不违法,都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又可能造成相邻其他需求的影响甚至伤害。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再是过去的“敌我矛盾”或者“东风一定要压倒西风”的问题。如何协调这些都有各自合理性的局部需求和社会需求,就是摆在公民乃至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构建和谐的问题。
在“谁也不能吃掉谁”、“谁也不能打倒谁”的民事活动中,各种利益的不均衡增长对相邻利益的影响乃至侵害是目前社区中不和谐的理论来源。具体案例无一不显示了这种状况。
人,虽然是行为的制造者。但不能因为其行为的民事侵权而对其人身进行任何的限制。仅仅能对其行为进行限制,而行使这些限制的强力机构也仅仅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利和司法权利,而不是被侵权人。这就是民法的基础。也恰恰是和我们过去习惯是相反的。所谓自我管理、自主治理都不是指这些具体权利的行使,而是指利益团体之间的自主立约和对契约的遵守。
而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因此,也不是利益团体能解决的问题,是属于国家权利的范畴。这和和谐无关,只和国家、社会稳定有关。
谈到和谐社区的标准,我以为,不是社区中没有特殊需求,像个兵营,首长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在一个充满活力和生活激情的社区中,是否有一个机制来处理特殊需求和其他需求之间的利益边界,使其相安无事。没有这种机制,这些活力和激情势必造成对相邻利益的影响甚至伤害,从而成为需求、欲望、动乱的恶性发展。而和谐,是把这些需求,通过一定的机制,形成一个共识,要么需求者降低需求标准,要么需求者给予其他人一些补偿,要么成为大家的共同需求,……。总之,使得任何人都觉得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兵营中稳定的标准是首长是否有权威和能力做到一呼百应或者万马齐喑;而
社区中和谐的标准则是“是否有一个机构和相应的机制来协调各种需求的关系使其平衡”。后者比前者更具有技巧和能力,也更人性。
谈到标准,就不得不谈标准是什么,即怎么构建这个标准。个人、组织的权威,在新型社区中已经逐渐淡化甚至完全丧失殆尽。重建,又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国策不符。因此,处在转型期的国家,势必也影响到社区治理活动的转型。即从居委会、业委会权威转向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为权威的过程。
北京的物业管理活动,就在很短的时间内,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完成了以管委会为中心到以业主大会为中心的规则过渡,而在人们心中的过渡,却和公民教育有关,是个长期的问题;居民组织的过渡,也已经随着居民参与意识的加强而逐步酝酿中,最终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这种变革。这些变化,最根本的是人的思维模式的变化,是人的价值观的变化,是人的变化。因此,肯定是个长期的过程。
在这种转型期内,社区中既没有“领袖”人物,也没有“权威”机构,那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就成了社区构建和谐的“瓶颈”。因此,我们必须有明确的主张:即任何权利的行使首先必须依法,法律没有规定的依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双方或者大家一起协商。而整个过程应该是理性的。因为只有理性,成本才最小,损失才最小。这些损失,也包括(老旧社区中)多年建立的(和新住宅商品房社区中今后多年必须面对的)邻里关系的损失,也就是今后生活品质的损失。而不仅仅是现金的损失。
依法,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和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谐,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使社区、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制的权威,做到法律高于人情、法律高于权力。
理性,体现了公民的素质。公民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为构建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观念上的保证和智慧、能力上的支持。
协商,也使得和谐的构建成本最低。
因此,
只有靠依法、理性和协商,才能构建和谐社区。而如何组织、协调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协商和依法谈判,如何利用现有居委会的民事调解机构防治纠纷升级,甚至包括如何开会本身等,都是摆在业委会、居委会等组织者们面前的技术课题。
在转型期的中国,在转型期的社会,权威淡出社区,法律框架基本完善并逐步取代权威是一个大的外部环境。而组成社区的人的需求多元化,自我意识的觉醒乃至泛滥,都给本来就还没有准备好的社区组织出了难题。
因此,公民意识的普及教育,即不但要自由,还必须承担行为的后果责任的教育,是必须加速进行的,无论是媒体还是社区工作者,业委会委员们,都应该无时无刻的宣传责任意识。
法治意识,法律是政府制定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违法,违法必将依法承担后果。法律是最后的结果,法院的终审判决必须执行。尽管立法本身可能对某些群体不合理,但是要通过修改法律而不是和法律对抗来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
民主意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利益冲突时,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基本原则,不能被多数人认可而又不受法律保护的少数人利益,则一定是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应该尊重多数人的选择。
共和意识,当少数人的利益受到多数人决策的伤害时,少数人有权利主张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多数人也应该理解这一点。因为,任何一个多数人成员,自己都也可能在某个利益中成为少数。
理性协商意识,利益冲突只有通过协商解决,才是最低成本的解决办法。其他任何由强力(包括法律)介入的方式,将付出巨大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成本。
组织者的专业培训和自身理论水平的建设,也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保障。哪个社区有高水平的组织者,哪个社区就容易构建和谐关系,否则,就不容易形成和谐,甚至会形成混乱,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业委会、业委会成员的培训和职业辅导,是构建和谐社区的技术保障。
我们应该了解,在一个和谐状况的构建过程中,各个利益团体的冲突和纠纷必将永恒的存在。只要有关团体能够认可并在“法制、理性和协商”的框架内处理利益冲突和纠纷,就一定能够平稳的完成:低水平的稳定-新需求(通过法制、理性、协商)-高层次的稳定这一过程的无限循环。从而实现社区的长治久安和安定祥和,进而使得国家稳定发展。
最后,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和谐是一个动态的,而稳定只是暂时的,来源于人们自身的新需求而打破稳定,是历史的必然。如何构建高层次的稳定,其过程应该是“构建和谐”。否则就必定是混乱、动乱甚至战乱。因此,构建和谐是所有百姓的意愿,只是他们还不了解如何构建,需要我们不断的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加以辅导。这,就是摆在我们这代人面前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