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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91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保障住房

  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4.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5.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6.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建设公寓、宿舍;

  7.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8.政府向社会统一购租的住房。

  通过上述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

  (十五)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十六)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要把保障性住房规划纳入到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适度压缩经济适用住房比例,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比例;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加强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查;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

www.fangchanshe.com 提下,适度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强度,压缩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标准,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装修标准;积极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

  (十七)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促进产业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合理安排园区内公寓、宿舍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产业相关配套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五、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与管理

  (十八)加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管理。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全市户籍无房家庭等住房保障对象普查工作,建立相关档案,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资格核对工作机制。资格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与资产。资格核对方式按照"以部门核查相关政务信息为主、以个案抽查为辅"的原则进行。市住房保障机构需查询、核对的专门信息材料,市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物价)、公安、发展改革、金融、人民银行、银监、证监和保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核查信息。对现场核对的内容,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可视具体情形派遣专门工作人员,采取上门调查等必要方式进行核对。

  (十九)保障性住房出租和销售程序。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和销售,在市住房保障机构的组织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符合前述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申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申请材料经社区工作站查验核实,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后,移交市住房保障机构,由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和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对;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册进行轮候,按照相关规定配置保障性住房。

  (二十)严格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居民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居民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租或停发货币补贴。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次签约的租赁期为2年,2年内不必进行资格复核;超过2年的,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进行资格复核,凡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收回住房或将租金提高到市场价格水平。

  (二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实行回购制度。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售后5年内不得办理取得全部产权的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房人因各种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闭路循环模式。经济适用住房售后超过5年的,购买家庭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部产权,但该住房若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制订,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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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十二)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市住房保障信息化管理平台,广泛收集、录入信息,认真核对,及时更新,借助互联网络的优势实现共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软硬件设备和资料信息基础,避免重复建设,在建设中完善、升级,充分发挥其效能。

  六、建立严格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加强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监督与管理。加强相关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和监管效率。市有关部门加快制定本市住房保障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重点和任务分解。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机构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各环节的部门,制订明确的责任守则,严格遵守。住房建设、分配销售、管理等各相应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申请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严格执行退租、提高租金、政府回购和停发货币补贴等规定。对拒不执行的,相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在社区公示通报并通知所在单位,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四)加强住房保障的法规制度建设。在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学习和借鉴国内外住房保障的先进经验,不断总结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机制,并在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程序出台深圳市住房保障的相关法规、规章。为确保本意见的顺利实施,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就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加快制定关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配套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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