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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79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保障住房
厦府办〔2009〕197号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市国土房产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市国土房产局根据社会需求编制保障性租赁房需求规划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和配租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
(四)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六)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家庭收入(资产)水平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助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
(二)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
(三)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
第二十二条 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可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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