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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34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中物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商住楼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商住楼 座落位置:太原市南内环街      管理界限: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时,本物业的开发建设现状是:已通过综合验收       ,入住状况     。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制定《业主公约》等物业管理制度,与业主、使用人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入住手续,收取有关费用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五条负责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面)、专用房间、楼梯间、走廊通道及外墙面等。 共用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公共照明、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水泵及水箱等。 共用设施包括: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房、庭院灯等。第六条  第七条 其它委托管理事项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 (二)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门房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四)自行车、摩托车停放管理。 (五)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值班、巡视。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六)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七)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采暖费。 (八)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若产权人委托乙方维修时,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八条第九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定乙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 2、审核乙方有关前期物业管理的财务预算,批准决算; 3、检查、监督乙方前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为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条件,协助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的关系。 2、征求乙方对本物业的意见,并组织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3、执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负责落实保修责任。 4、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 5、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6、按有关规定提供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物业办公用房,应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    日内,交由乙方使用。 7、负责处理有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根据甲方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方案和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2、依据本合同委托管理事项,向甲方及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提出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委托物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4、规劝、制止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 5、有权使用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6、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7、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8、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9、《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管理,自觉维护甲方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权益。 2、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 3、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维修、养护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 6、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收支情况。 7、《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义务。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太原市物业管理办法》、《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5、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6、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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