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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38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和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房屋,也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当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六)地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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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angchanshe.com bsp; (七)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民住宅房屋,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件;

    (四)建房批准文件;

    (五)房屋测绘成果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已登记的房屋,因继承、接受遗赠等原因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取得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书、其他文件;

    (五)登记规范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公证文书。

    申请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证明文书。

    第三十二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

    (二)地名更名的;

www.fangchanshe.com     (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

    (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与变更事实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因拆除、倒塌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被依法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未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房屋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终止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第三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设定、转让、变更、终止房屋的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的设定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合同;

    (五)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转移登记、变

www.fangchanshe.com 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房屋他项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他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

    (六)抵押合同;

    (七)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抵押权发生转移、变更、终止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同一房屋有两个以上申请他项权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他项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对房屋他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原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第五章 预告登记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预售登记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购买期房的购房人为了保障其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该商品房,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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