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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改购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58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天津市房改购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盘活存量住房,方便房改购房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培育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992年1月1日房改以来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的出售。

  第三条  房改购房出售,按照公平自愿,依法纳税,市场调剂,收益归己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按标准价购买部分产权住房自住满五年的,方可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按单位和个人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按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也可按市房改办《关于认真做好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7〕64号)规定,续购全部产权后出售。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实行分期付款或申请抵押贷款购买的住房,付清房款或还清贷款后方可出售。

  第五条  房改购房出售时,买卖双方需携带户口册、身份证、个人印鉴、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第六条  房改购房交易时,卖方交纳房价0.25%的交易手续、1%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买方交纳房价0.5%的登记费、0.25%的交易手续费、3%的契税。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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