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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13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管理知识大全

    劳动者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提要: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高某500元工资。高某随后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无结果。遂于199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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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以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案例简介

    1996年7月,高某被招聘到某搬家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月工资不低于8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标准是每提前一年支付违约金2000元。1997年3月以后,该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每月只付给高某500元工资。高某随后多次找公司协商均无结果。遂于199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但公司方面则强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须向单位支付4000员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997年8月,高某便自行离开了该搬家公司。公司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赔偿其离职给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公司违约在先,高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决定对该公司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并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高某补发3个月以后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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