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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介住宅部,中介办公楼部5级或以上员工,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违反以上约定,否则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陆万元整;
b、中介住宅部、中介办公楼部、项目部5级以下员工(除拓展部员工),在离职后3个月内不得违反以上约定,否则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整;
c、项目部5级或以上员工(除项目部总监/副总监、拓展部员工),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违反以上约定,否则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d、项目部总监/副总监、拓展部5级或以上员工,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违反以上约定,否则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拾伍万元整;
e、项目拓展部5级以下员工,在离职后3个月内不得违反以上约定,否则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肆万伍仟元整。
6、在本合同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中介住宅部、项目部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在离职后的12个月内,不得自行或以其他机构之任何身份,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属的区域*内,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否则,视作员工违反本合同,员工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伍万元整;若本款所述违约金仍不足以补偿公司的损失,公司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员工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注-本款所述"区域*"的定义:
a、中介住宅部:员工在为公司工作期间,曾任职过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所在的上海市行政区;
b、项目部:员工在为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工作过的营销代理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
第七条 商业秘密及相关事宜
1、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培训的期间),或从甲方处离职后,
乙方均应严格保守对于因工作原因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漏或公开发表,也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2、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培训的期间),或从甲方处离职后,
乙方均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培训的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同甲方竞争或同甲方利益相抵触的工作。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资料、图纸、磁带、磁盘、笔记等及时归还给甲方,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5、若乙方违反本条上列各款所述禁止性规定之一项或几项,除其行为对甲方所产生的明确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外,乙方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本款所述赔偿金、违约金等仍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乙方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注:本条所述"商业秘密*"的定义: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知晓、掌握或制作的房源信息、客户信息、市场调研文件、研究咨询文件、楼盘策划文件、广告、财会档案和财会数据、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
第八条 解除和不得解除本合同的规定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提前通知乙方,即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立即
辞退乙方,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a、在试用期间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件、学历证明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有违诚信原则的;
f、未经甲方同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或公开发表甲方之商业秘密的;
www.fangchanshe.com g、未经甲方同意,在任何其他机构以任何身份兼职的;h、未经甲方同意,自营公司、合伙组织或其他类似之盈利性机构的;
i、连续矿工3日或3日以上,或在1年内累计矿工10日或10日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a、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乙方未完成甲方考核标准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达标的;
c、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d、甲方因经营状况、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致使乙方无工作任务的,而甲方又确实无法为乙方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的;
e、甲方因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进入法定的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
f、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的。
4、乙方在试用期届满后提出辞职从而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提前通知甲方,即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c、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a、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乙方因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内的。
第九条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经营期满、破产、解散或被撤消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4、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 b、c、d、e项规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中所述期限届满时止:
a、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b、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章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具体数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方的责任大小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若乙方在接受公司规定的个人培训津贴以外(超额)的出资培训后1年内(以公司实际出资之日为本款1年期限的起算点)从公司处离职的,则乙方应于离职当时全额返还公司出资的培训费用;若就某一项或某一系列的公司出资培训另立补充协议的,则乙方应当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3、若乙方接受公司担保办理户籍迁移后1年内(以乙方户籍迁移办理完毕之日为本款1年期限的起算点)从公司离职的,则乙方应于离职当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计人民币壹仟元整。
4、如乙方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或甲方其他资源、财产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营业,而产生营业收入。此营业收入应全部视作甲方的营业收入,由乙方全额赔偿予甲方。
5、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乙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解除本合同是,未按规定的程序提前通知对方的或通知对方时间不足的,将按实际不足天数以乙方当月底薪计算,补偿给对方。
6、乙方如违反甲方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的,应立刻停止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作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劳动报酬、补偿金、赔偿金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