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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75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提要: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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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文苑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本规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苑小区
物业区域概况:
1、占地面面积:42617平方米,其中东区35523平方米,西区7094平方米;
2、房屋总建筑面积:117531.24平方米;专有部分面积为:101152.06平方米,其中住宅96478.14平方米(东区72800.76平方米,西区23677.38平方米;)非住宅4673.92平方米。
二、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业主的基本义务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141号令)有关规定,施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二次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规约相关规定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修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种草养花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在阳台外安装晾衣架;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0.其他可能影响物业整体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或相邻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如渗、漏、堵、妨碍通风、妨碍采光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七、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挂、乱贴、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
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经营;
8.未经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9.不按秩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10.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1.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疏散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第五条、第七条中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或报告有关国家主管机关,或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进行处理、公告。
九、为了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其他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管破裂、室内着火、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在灾害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或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无法及时赶回时,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采取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十、业主应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相关场地;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或负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