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出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导则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36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业主大会
由深圳市国土房产局起草的《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日前通过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作为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导则》改革了深圳市自1994年以来确立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将市、区主管部门单一管理的模式改为市(区)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导则》还细化了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到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阶段的操作规则。
为了改善深圳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维护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该《导则》根据“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了“三级管理”模式,同时确定了联席会议制度,给“三级管理”模式的施行以制度上的保障。
《导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出现严重违规的行为时便可即时解散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或行为严重侵害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或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物业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导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持有深圳户籍的人士担任,但所有委员均不具有深圳户籍的除外;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没有拖欠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等不良记录,同时不能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导则》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筹备组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组成,组长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导则》明确了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召集和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仍不召集或组织的,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同时《导则》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改选和委员资格终止的具体程序,业主委员会印章、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印章的使用原则等具体内容,细化了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尽可能地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规范指引,减少运作中的盲目性和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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