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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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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13)提要: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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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6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8日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 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 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 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 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 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 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等;

  (二)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及时向业主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信息;

  (三)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定期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具体有效。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措施,保证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

  (三)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履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做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规定的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本辖区内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组织召集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六)组织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考评。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

  (二)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四)对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落实卫生保洁和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五)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做好日常巡查,对本社区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社区设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

  (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三)积极参与、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对社区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的监督;

  (二)对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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