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36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2015)提要: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文章 来自 房 地产(www.fangchanshe.com)关于修订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建规〔2015〕34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湾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及《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地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
附件: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5年1月28日
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及《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物业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服务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的衔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的连续性。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服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一)物业尚未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台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
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若物业项目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条 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填报《台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中,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协商落实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 例》和《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