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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4)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50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本文提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绍市建设法〔2004〕28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建设局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http://www.fangchanshe.com/
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前期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或多层和高层等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别墅区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招标:
(一)委托合同尚处于履行期,业主委员会评议未通过,业主满意率低于60%,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提前解除委托合同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招标的住宅小区和其他物业;
(二)委托合同履行期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再续订委托合同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招标的住宅小区和其他物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的,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一个开发地块内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其中部分物业已实施物业管理,其余新建的物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物业管理部门发现招标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住宅面积(含套数、幢数)、非住宅面积、公用设施设备、安全技防设施、出入口状况、产权状况、绿化状况、公共场所情况、社区文化设施等;
(二)新建物业的施工进程、交付日期、预售情况、物业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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