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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物管综合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51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位),停放车辆需要收费的,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费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收入扣除成本外,用于弥补维修资金的不足。

    车主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另行签订看管合同。

    公安、

www.fangchanshe.com 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停放,不得收费。

    小区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三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责任划分如下:

    (一)供水、供热设施:住宅楼单元门前检修井以内部分由业主负责,以外部分由供水、供热单位负责。

    (二)排水设施:住宅区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排水管道及窨井(不含市政管线)由业主负责;以外的由市政部门负责。

    (三)供气设施:由供气部门负责,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有关规

    定执行。

    (四)供电设施:住宅楼用户电表以内(含电表)由业主负责,电表以外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

    (五)通讯设施:由通讯部门负责。

    (六)有线电视设施;由有线电视部门负责。

    由业主负责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养护。业主房屋室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

    上述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四十五条 物业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随意堆放、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六)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

www.fangchanshe.com 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八)随意停放车辆;

    (九)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一)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楼地下室用于居住;

    (十二)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业主房屋在使用中向邻居房屋漏水的,由该业主负责查明原因,属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的或业主装修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由该业主负责维修,邻居业主要积极配合维修工作。该业主不进行维修或邻居业主不配合维修的,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进行维修养护。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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