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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512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
伊春市人民政府令〔2009〕2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产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自治组织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物业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
(二)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三)制定行业规划,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指导,制定住宅区物业分级评定标准;
(四)调解、处理物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五)查处物业服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检查、物业验收、交接工作;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规划、市政、供电、供热、供水、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公共事业、公安(消防)、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和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自治管理和弃管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屋的承租等实际使用者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受业主委托(来自:www.fangchanshe.com),可以行使业主的权利,同时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规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场所明示。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不包括财务和工程岗位的人员)。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操作规程;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经物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