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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36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积金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连续失业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缴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缴存人调离本市,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依照本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项规定,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缴存人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十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的,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和拆迁房等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合同生效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二)用于购买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续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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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并按以下各条款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一)缴存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缴存人购买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缴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