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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4:44 浏览:6273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公积金法
汕房金管[2007] 5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登记或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以及汇缴清册,(来自:www.fangchanshe.com)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位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内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单位更名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或者工作调动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原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在本单位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