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1998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公有住房实行第五步提租。
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简易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分别由1.00元、0.825元、0.65元调整为1.30元、1.00元、0.75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四项调剂因素计租。提租后,职工所在单位每月给每个职工(含离退休)补贴3.50元。
2、租金标准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免、减、补政策,按《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1、自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一律执行成本价。
2、职工在购买自住公有住房时,所购住房面积超出暂控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不视为超面积购房。
3、公有住房超暂控标准部分出售的规定
(1)现住房承租人可购买一处超暂控标准的住房,也可购买两处住房面积相加后超暂控标准2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2)现住房面积超出暂控标准部分的出售价格执行市场价格,按市区一、二、三、四、五、六类地段分别在当年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成本价的100%、90%、70%、50%、30%、10%计算。
(3)职工购买超出暂控面积标准的住房,其超标部分只给予房屋成新和楼层的折扣,不享受其他房改优惠政策。
(二十一)积极培育发展住房交易市场为搞活我市的房地产市场,鼓励居民将所购住房上市交易,盘活存量住房,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作如下准开准入规定:
1、个人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符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规定的,允许上市交易。
2、个人所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视为无房户。
3、职工以商品价格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可以直接进入住房交易市场。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二)调整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将制定并落实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不占或少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要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十四)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通过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有关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的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用等途径,切实控制住房价格。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收取其它费用。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二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开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小区配套综合验收制度和住房质量保证书及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行住房及设备、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的工程质量。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九)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资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三)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工作,按照《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五)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房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六)今后凡涉及我市房改方面的有关政策,必须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或由其统一制发文件。
(三十七)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的住房观念,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率先实施本方案,发挥行政机关的示范作用。
(三十九)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长的房改单独运行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方案。
(四十)市房改办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房改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对在本方案实施后仍无偿分配住房,变相增加补贴,以及在房改中出具各种虚假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四十一)本方案由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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