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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9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具体收取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罚没收入应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罚款和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罚款和收费。

  第五十五条  城镇以外用于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终止,参照本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五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权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199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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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国有土地  使用权  河南省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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