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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26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燃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出租、买卖、典当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围圈建房,毁作它用。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布置紧凑、节约用地、整洁卫生的原则,按照行政区划,分别对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房屋建设,公用设施,进行全面规划,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城市郊区的农村建房规划,必须和城市规划统一起来,并注意近期和远期规划的结合。规划可以先粗后细,先有总体规划,然后再制订详细规划。从1984年起,凡没有规划的,一律不准再占耕地建房。

  三、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规划,经群众讨论,乡政府(公社)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变更规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各县、乡(社)要按照规定对辖区已有规划的村镇重新审定,履行批准手续。未规划的村镇,要结合实际,做出安排,分期分批,限期完成规划。

  四、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规划和建设要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戈壁或原有村址,防止大拆大迁。在有条件的地方对零散户可适当并迁,但必须做好迁建户宅基地的还耕工作。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地区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发展楼房,以节约耕地。

  五、各县、乡(社)在编制农业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对山、水、田、林、路、村要统一考虑,合理布局村镇居民点。

  六、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档案资料。各县、乡(社)应对本地村镇建设的规划图纸、图表资料、审批文件、用地情况等资料,进行调查、整理归档,分级保管。集镇的档案由县保管;中心村、基层村的档案由乡政府保管,不得损坏散失。

  七、在少数民族地区修建寺院、庙宇等民族习俗建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乱建滥占,浪费土地。

  八、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和标准:

  1.陇东、陇中黄土高原农林牧区,河西走廊灌溉农业区:人均耕地面积在一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三分(二百平方米);在一亩以上至二亩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在二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2.陇南山地农业经济林区:人均耕地面积在一亩以内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二分(一百三十三平方米);在一亩以上至二亩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三分(二百平方米) ;在二亩以上者,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四分(二百六十七平方米)。

  3.甘南高原牧林区,祁连山、马鬃山山地畜牧水源林区:宅基地每户平均不得超过五分(三百三十三平方米)。

  对于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农户,可按上述第二档(指人均耕地面积一至二亩者)安排宅基地。对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其宅基地按所在地区最低标准划给。

  对在戈壁、坡地、荒滩、山地和牧业地区建房者,其宅基地可适当放宽。各县可按本补充规定精神,根据当地地理条件、土地质量、人口多少、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制订本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严格执行。

  九、中心村、基层村内宅基地、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文化教育、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等各项用地面积规划占地比例如下:

                规划每百户居民点占地面积及比例如下表

  ---------------------------------------
  |    |                   2    |     |  |
  |    |        每百户分项规划面积(m )  |分 项 占|  |
  |项  目|-----------------------|总 面 积|备注|
  |    |135平方米 |200平方米 |265平方米 |330平方米 |比例(%)|  |
  |    |(0.2亩) |(0.3亩) |(0.4亩) |(0.5亩) |     |  |
  |----|-----|-----|-----|-----|-----|--|
  |总占地 | 22500  | 33333  | 44167  | 55000  |     |  |
  |    |     |     |     |     | 100   |  |
  |面 积 |(33.7亩)|(50亩) |(66.7亩)|(83.3亩)|     |  |
  |----|-----|-----|-----|-----|-----|--|
  |宅基地占| 13500  | 20000  | 26500  | 33000  |     |  |
  |    |     |     |     |     |  60   |  |
  |地面积 |(20.3亩)|(30亩) |(40亩) |(50亩) |     |  |
  |----|-----|-----|-----|-----|-----|--|
  |道路排水| 4500  | 6666  |  8833 | 11000  |     |  |
  |    |     |     |     |     |  20   |  |
  |占地面积| (6.7亩)|(10亩) |(13.3亩)|(16.6亩)|     |  |
  |----|-----|-----|-----|-----|-----|--|
  |绿化占地| 1125  | 1667  | 2208  | 2750  |     |  |
  |    |     |     |     |     |  5   |  |
  |面  积|(1.7亩) |(2.5亩) |(3.3亩) | (4.2亩)|     |  |
  |----|-----|-----|-----|-----|-----|--|
  |公共建筑| 1575  | 2333  |  3091 | 3850  |     |  |
  |    |     |     |     |     |  7   |  |
  |占地面积|(2.3亩) |(3.5亩) | (4.7亩)| (5.8亩)|     |  |
  |----|-----|-----|-----|-----|-----|--|
  |生产建筑| 1125  | 1667  |  2208 | 2750  |     |  |
  |    |     |     |     |     |  5   |  |
  |占地面积|(1.7亩) |(2.5亩) | (3.3亩)|(4.2亩) |     |  |
  |----|-----|-----|-----|-----|-----|--|
  |规划预留|  675  | 1000  |  1325 | 1650  |     |  |
  |    |     |     |     |     |  3   |  |
  |面  积|(1.0亩) |(1.5亩) | (2亩) | (2.5亩)|     |  |
  ---------------------------------------

  集镇的生产建筑、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公用设施的用地,可视其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适当增加。

  十、农村社队企业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应按不同行业的生产规划及村镇规划和设计任务书,划拨土地。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的企业,应一次规划,分期划地。其占地限额为:年产三千至五千吨的水泥厂,占地不得超过十五亩;年产一千万块的砖厂,占地不得超过二十亩;粮油及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不得超过三亩;饲料加工厂,占地不得超过五亩;造纸厂,占地不得超过二十亩;农机厂(站),占地不得超过三亩;轻纺企业,占地不得超过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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