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村镇各项公用设施占地限额:
学校:中学,每个学生占有土地面积为十七至十九平方米;小学,每个学生占有土地面积为十五至十七平方米。
文化事业:生产大队文化室,包括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等,应控制在六百平方米内;乡文化站,包括电影院、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摄影室、电视室、科学活动室、体育场等,应控制在三千平方米内;三千人口以上的集镇文化中心,包括影剧院、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摄影室、展览室、美术室、电视室、科学活动室、少年之家、文化茶园、体育场等,应控制在四千平方米内;万人以上的集镇文化中心(内容同三千人口以上集镇),应控制在八千平方米内。 对行政经济机构(如乡政府、银行、信用社、邮局等)、商业服务、供销等行业的占地限额必须从严控制,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对农村各种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的生产和商业性建设用地的标准和控制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改变用途后闲置的土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
十三、集镇内非农业户的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应低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做出具体规定。非农业户迁出村镇后,应及时交回宅基地,并由原审批单位注销其使用权。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对违章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
十四、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复员退伍军人,需建房用地,在已规划的村镇宅基地范围内调剂,由本人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查同意,报乡政府(公社)批准;确需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地,由本人申请,属个体经济户,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经管理集镇的机关与生产队协商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一律发给宅基地使用许可证或办理临时手续。
十五、乡行政建房用地,社队企事业用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十六、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建设,需占用村镇规划区域内耕地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和村镇规划批准单位审核,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甘政发〔1983〕183号文)办理。
十七、未经报批,强行占地的,由乡政府检查通知,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将土地收回生产队。造成农作物生产损失的,处以正常年景所占地农作物产值三至五倍的罚款,超标准多占土地者,由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检查指出,给予批评教育后限期收回,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处以正常年景多占地农作物产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十八、私自买卖,变相买卖、非法出租、转让土地一律无效,并依法没收全部价款和租金。对双方当事人,还应酌情处以罚款。对其中以倒卖土地牟取暴利者要从严惩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国家干部和职工,家居城镇的,不允许在农村占地建房;家居农村,原籍已有宅基地,不准就近占地建房。凡利用职权,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论处。
二十、国家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在审批建房用地时,凡利用职权,敲榨勒索、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及打击报复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十一、各地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设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村镇建设。
二十二、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精神,结合实际,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限额和标准,制订实施细则,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乡政府(公社)要有专人分管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
二十三、本补充规定下达前,乱占多占的土地,过去已有规定的,仍按原规定处理。过去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照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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