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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28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济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1人的,应当确定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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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一条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30日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其中居(村)民委员会委员1名,并担任筹备组组长,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余成员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够按时参加筹备组活动的业主担任。

    筹备组产生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筹备组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全体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完成下列工作。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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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确认业主身份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并逐一列表登记业主姓名、性别、住址、通讯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要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应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担任。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的,筹备组要向业主发放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的证件;

    (七)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上述公告事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应在投票日期7日前,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送达业主,并保存送达凭证。表决票及业主委员会选票上要注明投票、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及公布投票结果的时间、地点。业主逾期未投表决票或选票的视为弃权。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由筹备组、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和程序: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首届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同意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投票权数未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票权数2燉3的,筹备组应征求业主意见并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重新组织业主表决投票。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3人的单数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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