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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2) 正文

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12)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57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承租政府提供人才公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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