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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关于铜陵市郊区住宅小区基础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 正文

关于铜陵市郊区住宅小区基础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64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配置用于停放的共用车位、车库,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住宅小区内确因车多、车位(车库)少,为缓解停车难的问题,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

www.fangchanshe.com 收入的分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检修、救护车辆等临时停放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运行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帐纳入代收代支费用,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同时,实施收费前应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结余部分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严格执行《铜陵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批准后,业主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时,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装饰管理费、保证金。

    不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或自行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综合服务费、经营性收益、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的运行电费分摊、物业维修资金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行物业综合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申请《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遵守年度审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无证收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企业有权拒付。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制作公示牌,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计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不进行收费公示的不得收费。

    第三十二条 区经促局和区统筹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统筹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6.铜陵市郊区住宅小区基础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1: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1

    机构设置

    小区内设立管理站。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管理员持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能够发现一般问题,及时报告,并给予处理。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安徽省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程》要求。

    (2)8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3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7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每年公布两次财务收支状况。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8)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0)可采取走访、恳谈、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11)对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临时)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2: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一、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隔日清扫一次,地面无垃圾堆积。

    2

    楼梯扶手、栏杆

    每周擦抹一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及玻璃

    底层门厅玻璃每三个月擦拭一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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