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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网吧”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51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苏公安[1999]24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网吧”等公众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场所的管理,促进公众信息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网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不提供计算机上网服务,而利用计算机开展其它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不作为“网吧”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履行维护公共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对“网吧”开办的审核检查职能。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吧”经营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经信息产业部或省级电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与开办“网吧”的单位或个人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有关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单位对“网吧”经营者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本人员,供用户上网的通信线路应满足各营业用计算机能同时上网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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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持与经营单位签定的业务代理协议(副本)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向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派员到场对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颁发《江苏省公众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以下称《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合格证》实行一地一证和年检制度,不得转让、租借、共用、伪造、涂改。

    第九条 《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有关管理制度应悬挂在营业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并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第十条 对于“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案件,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网吧”的经营者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教育,对所委托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对消费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伴以及使用公众信息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网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 “网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服从公安部门、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的责任。

    “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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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五条 “网吧”经营者对有关部门的检查应予配合,不得妨碍、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

    第十七条 违法本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网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止,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吊销其《合格证》或取消联网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设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讨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规定进行《合格证》年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其《合格证》 。

    第二十二条 利用电子计算机经营游戏活动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公众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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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公共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网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另外,对于一些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主页制作、通过互联网在当地或向异地租用服务器空间进行信息发布、收取相应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也列入”网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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