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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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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12)提要: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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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

    连云港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和制度,部署市区土地储备重要工作;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审查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和土地储备融资计划。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市区土地收储、整理、供应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信息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报批和权属登记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我市市区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六)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

    (七)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经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及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收购补偿费用、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安置房源、安置用地、产业用地的规模;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或主动收购。申请收购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主动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事宜。

    (二)勘查情况。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勘查。

    (三)确定规划。市规划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市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

    (七)支付费用。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购买合同,按照土地原交易价格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八条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纳入战略储备的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各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报批组件,依法支付相关费用,并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战略储备土地范围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向市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土地证书,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纳入市级储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筹集资金并及时拨付。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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