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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41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吉地税发〔2006〕11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欠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欠缴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欠税管理的工作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欠税公告发布、对欠税人实行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前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和分析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欠税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清理清缴、对欠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逃避追缴欠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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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上述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并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及时传递和通报欠税信息及有关工作情况,形成合力,加强欠税管理。

    第二章 欠税的确认和报告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以下情况确认欠税人和欠税金额:

    (一)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来自:www.fangchanshe.com)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

    (二)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欠税的确认: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与延期内税款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三)稽查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限缴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确定应补缴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的查补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四)核定征收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核定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纳的定额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五)担保形成欠税的确认:根据纳税担保人担保的应缴税款,与担保税款的实际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担保税款确认为欠税;

    (六)其他情形形成的欠税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予以确认。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欠税确认后的15日内,向欠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通知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及有关资料;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缴清欠税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要采取的监控、追缴和处罚措施等。告知方式可采取约谈送达、书面函告、数据电文等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欠税人必须于收到《欠税告知通知书》的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附件一),分期清缴金额和资金筹措情况等。

    第八条 欠税人在欠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欠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欠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不包括产品和原材料等资产)销售、转让、投资或者无偿赠与他人等进行处置前,必须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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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附件三) ,将处置的资产名称、地点、处置方式、金额以及接受方名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欠税人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时,必须自解散事由发生或解散决议之日、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法院受理破产裁定或批准撤销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做出解散、撤销和受理破产决定的文件复印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的事由;发生前述情形时应缴未缴的税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情况及处置方案,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了的税务事项。

    (三)欠税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必须自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做出合并、分立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报告内容包括应缴未缴的税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情况及处置方案,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了的税务事项。

    (四)欠税的自然人或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离境5日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境人姓名、护照号码、出境事由、离境时间、离境口岸等。

    第三章 欠税的防范和控管

    第九条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欠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欠税人收回前期发生的经营收入拖欠款项,并未开具发票的,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依法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第十条 欠税人缴清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确纤翱钊肟夂蟮?日以内,恢复对欠税人正常的发票供应。

    第十一条 欠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后,以前年度

    为消费者事实上已经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消费者已经结清价款,欠税人一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导致消费者难以做帐务处理和办理产权。为了(来自:www.fangchanshe.com)保障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为其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经市州局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出的金额和涉及的税款,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记录明细存档,并依法向欠税人追缴欠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信息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更新。欠税人欠税信息原则上要全部录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JTAIS)》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按月向省局上报“欠税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全面深入地反映本地区欠税的构成分布情况、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根据重点欠税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欠税清缴能力,进而对欠税清缴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期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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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计划。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未经核实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分户《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附件四),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列为日常税源管理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情况、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的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社会保险费情况、税款缴纳时间及税种、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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