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 正文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31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集资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中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书,并于执行前三日将强制执行文书副本送达当事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清单或者法定票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都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的期限。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或者社会危害性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nbs

www.fangchanshe.com

p;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正在危害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即将危害社会的活动,可依法采取即时强制措施,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情况紧急,不采取紧急措施就不足以防止或避免危害;

    (二)即时强制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小于所要防止或避免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执法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行政执法监督,系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权;

    (四)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机关执法机构建设情况;

    (六)行政执法的协调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八)重大行政案件的查处情况;

    (九)行政复议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曲规范性文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实施后二年,主管行政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性报告,并就行政执法工

www.fangchanshe.com

作重要情况不定期提交专题报告。

    (四)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五)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报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和审查。重大行政处理决定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重大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匝组织调查或者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调查,定期提供资料。

    (八)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式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或者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情况进行审查。具体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形式。

    第四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调阅行政机关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个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责令修改或废止。

    (二)对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执法不当的,由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撤销。

    (三)对行政执法争议,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负责协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履行或限期改正。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递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责令改正。

    (六)对截留、坐支、私分罚没款(物)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成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对在监督检查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行政  石家庄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