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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92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19 98年1月1日起
施行,原《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 游经营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行游览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以旅游名义,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旅游管理部门 负责对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经营资格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旅游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 业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旅游协调制度
www.fangchanshe.com ,定期研究解 决本地区旅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 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多方筹 集资金”的原则,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等旅游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 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 ,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及旅游发展 规划,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新建、扩建和改建重点旅游设施,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和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前,必须征求市旅 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禁止在旅游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资源和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 、地貌的活动。
在旅游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坟、采伐林 木和捕猎野生动物。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 、评估工作,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具体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各级财政用于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资金;
(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
(三)根据国家规定收取的有关规费;
(四)旅游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
(五)其他资金投入。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一条 从事旅游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 《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禁
www.fangchanshe.com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 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旅游”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对旅游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未经 培训和应取得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任职或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业务联系(包括有偿中介活动)应依法签 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 竞争的原 则,依法经营。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依法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的商品和违法安置的人员,有权拒绝无合法执法 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市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但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服 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费标准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参加境外国际旅游展销会或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 机构,应报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的分立、合并、变更、撤销应书面报旅游管理部 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业务年 检,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负责受理旅游质量投诉,按委托权限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九条 外地旅游船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必须接 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旅&
www.fangchanshe.com nbsp; 行 社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开办条件、注册资本、审批权限及分 支机构设立按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由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批。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按规定 交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应按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所提供服务不得低于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或约定服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减收、退 还相应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聘用 的领队,应当持有关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接待旅行团队,应安排在旅游定点单位消费,使用 旅游定点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