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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92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定点单位收取国家、市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外旅行社组团来渝旅游,必须交当地旅行社接待。外地 旅行社,在本市设立旅行社分社,必须按国家规定报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节 导 游
第二十七条 从事导游业务必须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导游证书,并被旅 行社聘用。禁止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佩戴导游胸卡,携带导游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应按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接待计划和与旅游 者签定的合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导游人员执行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超出合同约定购物。
经营单位不得给导游人员回扣。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年 审。
第四节 旅 游 定 点
第三十条
www.fangchanshe.com 对主要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定点管理。景区、景点的管 理或经营 单位应保持并逐步提高景区、景点的旅游观赏价值,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具备条件的饭店、餐厅、商店、娱乐、保健、车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经营旅游业务的单 位,应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旅游定点,经审查合格后,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 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享受定点单位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定点的旅游饭店、涉外旅游船实行星级评定、复核 制度。未评星级的饭店、涉外旅游船,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的用语进行宣传。
旅游饭店、涉外旅游船的星级评定,由市旅游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初评和评定。
在旅游景区、景点摆摊设点,必须在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内进 行,做到明码标价,亮照经营,不得尾追、强拉游客购买。
第三十二条 对旅游定点单位因自身原因,损害旅游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实行质量理赔制度,理赔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旅 游 安 全
第三十三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统一指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完善旅游安全救护设施和专(兼) 职安全救护人员,建 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和公安监督机关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 者不得营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组团旅游及旅游经营单位经营惊险旅游项目,必须 为旅游者和导游、领队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旅行社应当为自愿保险的旅游散客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 当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旅游者提供信息。
旅游经营者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旅 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及时救护或查找,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旅 游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定点旅游车船必须配备移动通讯工具。
第三十七条 实
www.fangchanshe.com 行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经营单位安全评估挂牌制度, 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旅行社不得将国家认定的高风险景区、景点列入游览计划。
第三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对旅游经营者 发生的重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旅游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产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商品,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服 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当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投诉、起诉。
第四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善良风俗;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四十一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 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二)从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 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管理部门,应 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调解答复,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 事人。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没有规 定的,按旅游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规定进行;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从事旅游业务和以“旅 游”名义从事旅游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