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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06 浏览:658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港专用码头的管理,维护专用码头装卸运输秩序,充分发挥专用码头的效能,提高港口综合吞吐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港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的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适用本办法。部队码头从事军事任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温州港务管理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港港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港口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温州港范围内专用码头的统一管理。计划、交通、土地、规划、环保、工商、税务、水利、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港口主管部门做好专用码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码头建设必须符合温州港总体布局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相协调,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区内兴建、扩建、改建专用码头及其配套工程的,在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均须征求港口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的要求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当再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兴建。取得《岸线使用许可证》后,一年内不投入建设或使用,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主管部门可注销其《岸线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 专用码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专用码头单位应及时向港口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办理启用试生产手续后方可启用码头。未经验收并办理启用试生产手续的,一律不得启用。
第七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必须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港口主管部门根据专用码头的技术状况、靠泊能力、货源分析、工艺方案、集疏运条件、环境评估、消防安全等综合因素,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审批。经审核批准,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从事港口非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应向港口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军用、渔业码头除外。《港口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
www.fangchanshe.com 制度,未经年审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无效。第八条 专用码头单位拥有的港口设施,其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及专用码头单位扩大使用能力或变更经营范围,均应向港口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需利用本单位的港口设施,实行承包经营,或与其他单位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合同副本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用码头单位申请从事旅客运输、车渡运输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靠泊的船舶类型相适应的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的安全措施。
(二)具有相应的候船设施和布局合理、作业安全的车辆停放场地。
第十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港口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装卸、储存及安全操作等各项作业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外贸运输以及为本单位主体业务所需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社会经营性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从事社会经营性内贸运输业务的费率,可参照交通部和地方收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但实行的费率标准需报温州市物价局核准。
第十二条 专用码头单位应当服从港口主管部门对进出码头船舶的靠泊、离泊、引航的管理,并按时报告船舶及货物的动态。外贸船舶停靠专用码头,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停靠外贸船舶的专用码头单位,应将停靠在专用码头的外贸船舶及货物动态及时报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用码头用于装卸、仓储危险货物的泊位、仓库、堆场的划定,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批准。专用码头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应当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从事社会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应优先安排市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
第十五条 专用码头单位应定期向港口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专用码头基本情况表》、《企业(单位)专用码头船舶、货物进出情况一览表》等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对外发生费用结算的,必须统一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的《温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来自:www.fangchanshe.com)除双方当事人可能即时清结外,专用码头单位办理货物承、托运
www.fangchanshe.com 手续,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无货物运单不得进行装卸作业。第十七条 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有关码头安全、治安、消防、环保、港口装卸机械管理和劳动保护等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港口规费;也可以委托专用码头单位代收港口规费。
第十九条 港口主管部门应对专用码头单位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专用码头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为专用码头单位提供货运管理、商务费率、装卸工艺、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专用码头单位从事港口技术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港口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专用码头单位与货主在装卸、储存等业务中发生纠纷,由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港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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