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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管理规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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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管理规定6提要:住宅区原则上每500户左右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群众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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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zz住宅小区的管理,保障住宅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安宁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统一负责该住宅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管理原则:

1、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2、独立核算,以区养区;

3、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住宅区房屋的住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第五条住宅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部分实行有偿使用。住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第二章住宅区管理机构和职责权限

第六条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对所辖住宅区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公司向授权委托机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区范围内的管理职责包括: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按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具体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和停泊;公共秩序;市住宅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八条住宅区原则上每500户左右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的群众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住宅区的使用、维护、养护

第九条住户应合理使用住宅和公共配套设施,有责任保护房屋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住户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维修,必须事先申报,经管理公司批准,并严格遵守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装修改造的规定。

第十一条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层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和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凡需维修的房屋,住户应及时进行维修,住户不在本市的,可委托管理公司代办,不得借故拖延或地址。

第十三条住宅区内所有配套设施,如路灯、电梯、消防栓、机电设备、电表、水表、公用天线、园林绿化、停车场、娱乐场所、单车棚、上下水管道、明暗沟、化粪池等,不得随意动迁、迁改,如人为改造损坏,应由损坏者修复或赔偿。

前款如属自然损坏,管理公司负责及时修复。

第四章环境及治安

第十四条住户有保护和美化住宅区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损坏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为保护和美化住宅区的环境,必须遵守下列十个不准。

1、不准随意占用绿化草地,摘折花木。

2、不准在公共地方拉绳晒义务。

3、不准乱涂、乱画、乱刻、乱拆标识。

4、不准从楼上往下抛杂物和高空悬挂物品,垃圾装带后投入垃圾房。

5、不准在公用的楼梯间、通道、平台等堆积杂物。

6、不准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瓶等。

7、不准机动车辆随意停放、杜塞交通要道、鸣高音喇叭、超速行驶。

8、不准播放大功率音响、大声喧哗吵闹、鸣放鞭炮、烧香烧纸。

9、不准放养鸡、鸭、狗等家禽和宠物。

10、不准有影响市容的乱堆乱放、乱搭、乱挂等现象和行为。

第十六条管理公司内部设立治安管理小组,在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的领导,配合公安部门搞

好社会治安工作。

第十七条住户有责任配合治安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住宅秩序和住宅内的安定。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在住宅内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和在规定的场所停放。

第五章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为保证住宅区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管理公司可按规定收取以下经费费:

物业管理费

1、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养护费(住户缴纳);

2、卫生清洁费(住户缴纳);

3、商业、服务业、摊贩管理费(使用者缴纳);

4、车辆停放保管费(使用者缴纳);

5公共场所有偿使用费(使用者缴纳)。

以上各项费用收取办法及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住宅区管理经费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用设施管理维修养护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业主和房屋使用人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人民币50~1000元罚款,或给予停水停电处理,并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1、违法第十一条中任何一项的;

2、未经批准而擅自装修、改建或扩建的;

3拖延或抵制房屋维修的;

4、人为过失造成公共房屋维修的;

5、违反第十五条中任何一项的;

6、收留、隐藏计划外怀孕、生育者的。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拖延缴纳有关管理费的,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被处罚者如对处罚不服,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天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将采取必要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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